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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3女學生參加「反課綱」結識社運人士 慘被騙砲、拍裸照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2/10 15:47
最後更新時間:2025/02/10 16:09
國中女學生遭社運人士江男拍裸照。(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國中女學生遭社運人士江男拍裸照。(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社運人士江姓男子2015年間就讀大學時,參加反高中課綱微調運動,認識當時即將升上高一的國三少女,竟對少女「騙砲、拍裸照」,少女事後還傳訊質問江男「我才15歲,你到底憑什麼不用付出代價,為什麼痛苦的只有我」;台北地院近日對江男合併判處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於2015年7月間,因參加反高中課綱微調運動,結識當時國3女學生,隔月發展為情侶。江男於同年8月21日在桃園市住處與女學生擁抱、親吻後,稱想要拍照作為紀念,女學生因學校告知不要亂給人家拍裸照,但江男說會把照片上傳雲端,不會讓女朋友發現,女學生在半推半就下被以手機拍下幾張裸照,江男當天還教女學生幫他打手槍、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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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底至9月上旬間某日,江男又在台北市西門租屋處,要求女學生穿制服呈跪姿口交;之後的某一天,把女學生帶回租屋處性交。事後,女學生知道他們不是正式情侶,曾要求江男分手跟她在一起,要不就不聯繫,因認為不道德,所以9月開學後就告知不要碰面了。

經女學生提告,法院參酌女學生2022年4月提供的對話擷圖、相關證人證述、手機內查扣的裸照,認定江男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女學生性交、拍裸照,對女學生產生不良影響,考量江男始終否認犯行,未能和解或取得諒解,兼衡江男未婚無子女等情狀,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6月,對於未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合併執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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