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遊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以確保遊覽車駕駛人駕駛時間及駕駛行為符合法令,交通部要求從明年6月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駕駛識別功能設備。
交通部今天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4修正草案,明訂明年6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增加裝置具有駕駛識別功能設備,並應維持正常運作及提供駕駛人資訊介接至公路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
交通部表示,目前遊覽車客運業車輛依規定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並介接車輛動態資訊以提供行駛中車輛車號、即時監控位置、車輛速度、行駛時間、歷史軌跡查詢及異常狀態回報等功能統計分析資料及即時預警功能,但並未提供駕駛車輛駕駛人資訊。
交通部指出,為了加強對遊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以確保遊覽車駕駛人駕駛時間及駕駛行為符合法令,因此修法要求加裝駕駛識別功能,希望以科學化管理方式,強化行車安全。
交通部說,若業者屆時沒有安裝,將可依照公路法處最高新台幣9萬元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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