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龍搶珠新光金控,中信金(2891)26日已經向金管會遞件申請投資新光金的股權計畫書,金管會今(27)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最晚會在9月16日之前准駁,但也強調不會沒有准駁就視同生效的規定。
「新新併」啟動後,中信金卻殺出宣告公開收購新光金,被視為是敵意併購。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明,中信金收購新光金是依照《金控公司法第36條》規定提出申請,早在民國90年時就有明文的規定,依照當時立法背景,考量到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時,市場瞬息萬變,所以賦予主管機關15天的審查義務;至於台新金與新光金的合意併購,是採《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辦理,依序經過股東會,檢具相關書件最後向金管會申請。
不過雙龍搶珠的狀況,真的是金融界首樁案例,到底主管機關要如何審查?童政彰坦言,金管會目前全盤掌握、設定及沙盤推演,主要目標還是要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以及將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納入考量。
童政彰說明利害關係人的四大層面。
第一,社會大眾權益:金融機構合併過程是否影響金融穩定,促進市場競爭效益,確保合併後提供公平、透明的服務,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第二,客戶權益:合併案件要考慮客戶利益,確保所有金融服務都不受影響。
第三,員工權益:確保員工權益、就業穩定、職涯發展機會、組織文化融合、薪資結構等,要建立妥適管道。
第四, 股東權益:合併對股東價值影響,確保合併可以公平對待股東,相關資訊都要公開透明,讓股東可以依法參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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