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即將進入尾聲,雇主應結清勞工未休的特休假工資,勞動部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期間即可獲得特休假,每年針對違反特休假規定的雇主就開罰「上千萬元」。同時,勞動部也公布最常見的違規原因,其中「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未結清未休特休假的工資」居冠,呼籲雇主切勿剝奪勞工權益,否則最高恐罰百萬元。
勞動部表示,近3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每年約有500件與特休假相關的違法案件,罰款金額約新台幣1000萬元。最常見的違規樣態為「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未結清未休特休假的工資」,再來是「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特休的工資」,第三名為「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其餘分別為「逕自排定勞工的特休假」、「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勞工工作滿1年卻只給予7天特休假」,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假都直接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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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可享有「3日特休」;1年以上、2年未滿者,享「7日特休」;2年以上、3年未滿者,享「10日特休」;3年以上、5年未滿者,享「每年14日特休」;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享「每年15日特休」;10年以上者,則是享「每滿1年加給1日特休,加至3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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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琛舉例說明,勞工工作滿半年即可享有3天特休假,雇主不得告知勞工將滿半年的3天特休與滿1年的特休假合併,僅給予7天,正確天數應為10天。他提醒,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形式可採用紙本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他重申,特休假是勞工應有的權益,呼籲雇主切勿以任何理由剝奪勞工的特休假權利,以免觸法,若有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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