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駕駛人都知道,行駛進入隧道內要開燈,但一名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途經隧道時,遭警舉發未依規定開亮頭燈,原因是該駕駛人只開設「車前小燈」,但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最高可處罰45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1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不少用路人並不清楚進入隧道時,應開啟頭燈,以利於行車視線,一名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途經隧道時,遭警舉發未依規定開亮頭燈,駕駛人則認為已開啟車前小燈,並非未開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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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頭燈」檢驗規定,僅包括「近光燈」及「遠光燈」等二項裝置,並不包含「車前小燈」;再參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1款規定的立法目的,考量隧道內光線較不明亮,基於駕駛人在隧道內行車安全,規定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隧道路段應開亮頭燈。
裁決處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最高可處罰45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行駛於一般道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最高處罰3600元罰鍰。
裁決處提醒,無論是白天或晚上,進出隧道時皆有光線反差,尤其白天隧道內照明不如隧道外光線亮,車輛行駛於隧道內若未開啟頭燈,駕駛人除本身視線不佳外,後方車輛亦不易辨識相對位置,難以保持安全距離恐發生交通事故,呼籲駕駛人進入隧道前記得提早開啟頭燈,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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