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新竹地院刑事庭王姓法官,7年前承審一起未成年涉毒案,但他後來收到高院撤銷發回更審的卷宗後,卻沒有依照法院分案程序處理,擱置長達4年6個月,直到要被調到其他法院的前兩天才處理,最後被新竹地院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對王法官申誡並罰俸1個月。
2017年3月10日,王姓法官為一起毒品案的受命法官,但因毒品案有2名被告犯案時均為未滿18歲的少年,合議庭誤認2名未成年被告在偵查前,未經新竹少年法庭的「審前調查」程序,誤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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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上訴,高院於2018年12月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2019年2月12日,發回之卷宗交由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隔天將資料送交王法官核示,但王法官擱置案件,未依法院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直到調遷嘉義地院前2天,也就是2023年8月28日,始以審理單批示該案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延滯處理長達4年6月。
新竹地院召開自律委員會,王法官表示,在收到非常上訴判決及發回卷宗後,因是職涯第一次碰到,不知如何是好,詢問書記官、審判長後得知應簽出分案,但先前沒有研擬過類似簽呈,也不知如何研擬而擱置,加上承辦案件數量增多,注意力放在處理未結案上,忽略簽呈的研擬,知道是自己的問題與責任,僅能認錯,避免再犯。
但新竹地院認為,王法官已違《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相關規定,決議請求個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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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審酌,王法官之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依《法官法》相關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以昭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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