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張姓工人,去年8月載一位翹家少女去搭車時,卻不安好心,趁隙朝對方襲胸、在脖子上種草莓被告,他在審理時辯稱因「自卑感鑄成大錯」求緩刑,苗栗地院及台中高分院於一、二審時,皆不予採納,且張男1個多月內連續朝2名少女下手,因此不予減刑,判處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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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張男2023年8月26日利用翹家少女請求將其載到苑裡火車站之際,途中卻臨停到某間超商前,在車內對少女襲胸、摸大腿,並在對方脖子左側留下一處吻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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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少女回家後,整起事件在少女媽媽質問下曝光,張男也被依法送辦,苗栗地院一審認定,張男對少女造成相當程度驚嚇、影響後續人格發展,且之前才因犯類似案件仍在審理中,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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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表示自己家境貧困無法升學,僅能在工地賺錢,又因工作不慎自告處跌落導致右半側手腳萎縮,行動及交友不便,主張內心有極大的自卑感,如今又因本身自卑感鑄成大錯,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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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中高分院法官仍認為,張男利用網路上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趁對方請求搭載去車站較難求援時下手,且張男在本案8月26日案發前,另於7月21日又朝另名少女強制猥褻,認為不應再予減刑,依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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