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及桃園地區土地弊案,9日再獲法官裁定交保,但保金從500萬元提升至1200萬元。承辦檢察官不服當庭抗告,抗告卷宗當晚就送抵高院。高院已完成分案,今(10)日傍晚下班前應會有抗告裁定結果,即可知鄭文燦是否要面臨第三次羈押庭,或是確定交保。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若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得聲請法院羈押被告。而法院在收到羈押聲請後,會召開羈押庭決定是否羈押,在一審法院做成裁定後,如果檢察官覺得還是有羈押必要的話,則可依同法規定,向該法院直接的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當檢察官提起抗告後,上級審法院會有三種處理方式,首先是撤銷地院裁定並發回,其次是駁回檢察官抗告,最後是自己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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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表示,二審法官若要自為裁定,頂多是在原審裁定補充諸如配戴電子監控設備,但如果是具保變羈押,實務上相當罕見。
所以,如果高院認為1200萬元交保的裁定不夠完整,又撤銷發回,桃院就要再開第三次羈押庭,但結果一樣又不押,只是再將保釋金額提高,就有可能一直重複這個程序到其中一方受不了為止。
因此史上來回更裁5次的案件,就發生在2014年1月26日清晨5時許,砂石車司機張德正開車衝撞總統府,在他傷勢穩定後,被移送檢方偵訊遭聲請羈押,結果法院先裁定無保責付,檢方不服抗告成功,最後確定以30萬元交保,來回抗告、更裁多達5次。當時的司法院長賴浩敏還針對此事表示,張德正羈押爭議多次來回,非常態,不是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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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次則是2006年間,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等人涉及的台開案,檢察官認為應該羈押,但法官認為交保即可,結果也來回更裁3次,直到檢方第三次抗告,最後是由高院駁回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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