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因販毒罪雙雙入獄的男女,為了能在獄中合理通信,選擇於2008年9月結婚,為了照顧妻子,丈夫每年請家人給對方1萬6千元,當作生活費,只是妻子2020年假釋出獄後,主張兩人「未曾共同生活」、「須獨力照顧年邁祖母,困苦時丈夫不在身旁」及「丈夫有暴力傾向」,3理由訴請離婚,台中高分院二審逆轉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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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這對因同件販毒案入獄的男女,雖然認識時間很短,但為了能通信,2008年9月申請獄中結婚,婚後男方請家人每年分兩期,各寄8千元給老婆當生活費,直到2020年女方假釋出獄,男方則又因其他案判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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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獄的妻子於2022年向南投地院訴請離婚,表示兩人婚前僅短暫認識,並無感情,婚後未曾共同生活,無婚姻之實,且她出獄時已43歲,因是更生人,學歷不高又無一技之長,只能做領日薪的臨時工,但家中有年邁祖母要扶養,丈夫在服刑,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相互照顧扶持,加上丈夫婚前有暴力傾向,她想到日後要共同生活就害怕,認為婚姻無回復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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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丈夫則強調,兩人在獄中均有通信,感情很好,也有請家人寄生活費,直言妻子是因另結新歡,並為躲避積欠債務,才請求離婚,自己未做錯事,不同意離婚。
南投地院一審審酌,丈夫雖在獄中,但都有請家人給女方生活費,已達20萬元,代表丈夫仍有盡力協助妻子生活,因此駁回離婚。
不過妻子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逆轉,認定兩人從結婚後即從未共同生活,不能隨時取得聯繫,顯然無從直接照顧妻子日常起居、提供精神上依賴,給予即時幫助,甚至還威脅若要離婚就歸還20多萬元,夫妻間本應互持互愛,但兩人感情實已蕩然無存,判決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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