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員警於11日凌晨2時許,在民生東路一段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名陳姓男子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因電動滑板車依現行國內交通法規不得於道路上行駛,警方隨即將其攔查。過程中,員警發現陳男面有酒容,經以感知器測試後發現其有酒精反應,進一步檢測酒測值高達0.33mg/L,已超過法定標準值,遂依公共危險罪將其帶返所偵辦。
據了解,陳男當晚在民權東路附近朋友家飲用約2杯威士忌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家,卻不知電動滑板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不得酒後駕駛。全案經警方詢問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中山分局呼籲,電動滑板車是靠電力驅動,屬於刑法中「動力交通工具」的範疇,酒測值如超過0.25mg/L,警方可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此外,目前如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警方提醒民眾切勿違規使用電動滑板車,更不得酒後駕駛,以保障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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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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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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