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加班費案,法官審理後,認為高虹安與助理們談定的薪資若是有溢領,就屬浮報,若是用溢領後的薪水去報加班費,也有浮報問題,認定高虹安總計詐領11萬5614元,法官從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不法所得11萬6514元。北檢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柄縉表示,本件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為「不法所有」的認定時間點;依照合議庭的見解,不法所有意圖,是要依照預定計畫,施用詐術著手犯罪之初,但是在尚未把詐取財物取得實力支配之前,即預定要做何種用處的話,主觀上即不具有不法意圖。反之,若是把公費助理的補助費用,在自己可實力支配之下,因偶然或事後的特殊需求,才做其他部分使用話,即很難認定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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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柄縉表示,合議庭在量刑方面,針對同案被告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都有減刑,其中,陳奐宇有3個減刑事由,因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都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可依《刑法》31-1規定減刑;陳奐宇、黃惠玟可依《刑法》59條減刑;陳奐宇、王郁文與高虹安的共同犯罪金額都在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12-1規定也可減刑。陳奐宇、黃惠玟雖在偵查中自白貪污,但沒有繳回,所以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8-2的減刑適用。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等4人都沒有前科,各自依照被告涉案情節輕重、犯罪目的、手段、智識水準等情狀,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想像競合犯,從重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不另為無罪部分,黃柄縉表示,合議庭認為,如果是以實際酬金作為基礎來領取加班費,之後繳回辦公室作為零用金,因為沒有浮報問題,前助理所領加班費具有合法權源,很難認定加班費請領有不法所有意圖,或申報不實情況。針對溢領加班費部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等3人不另為無罪,陳昱愷因一開始就沒有浮報問題,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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