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因涉嫌在2019年時與機要秘書、鎮務顧問,一同在數個太陽能標案中,向光電業者索賄107萬,陳漢志一審被依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認定索賄部分無罪,收賄減輕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沒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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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苗栗地院一審指出,陳漢志2019年就任之初,與陳姓機要秘書、黃姓鎮務顧問共同謀議向廠商索賄,主動問一家林姓光電業者「願給付多少賄賂?」,但雙方未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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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19年8月間,陳漢志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的蔡姓廠商索賄,蔡姓廠商則表示,得標後會「知道禮貌」,接著陳漢志再指示不知情的林姓承辦人,將非屬應秘密的該案文件檔案,交付給蔡姓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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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鎮公所2019年9月27日決標給蔡姓廠商所屬公司,蔡姓廠商分別於2019年12月、2021年4月13日,賄賂36萬元、71萬元給陳漢志。
苗栗地院一審依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處陳漢至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另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合併應執行期10年,並沒收107萬元犯罪所得。
台中高分院二審審酌,認為索賄部分僅靠林姓光電業者的供述當作唯一證據,但他歷次陳述不一致,先後矛盾,因此無罪,收賄部分則考量陳漢志已自白,且繳回107萬,予以減刑,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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