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議會前議長劉陳昭玲與機要秘書陳淑美等人涉貪污案,澎湖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劉陳昭玲判處10年2月,褫奪公權6年;陳淑美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澎湖地院下午4時由審判庭庭長黃鳳歧、法官王偉為和王政揚等宣判,劉陳昭玲與陳淑美與委任律師均未到庭聆判。
澎湖地院判決主文指出,劉陳昭玲自民國106年至110年度,在澎湖車船處預算與人事案、文光國小、消防局2案、衛生局等人事案,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指示秘書陳淑美向車船處、教育處、消防局、衛生局等施壓,要求購買15萬元皮包與交付36萬,以及100萬、15萬和10萬元關說人事費之對價,在偵查中自白坦承不諱,並繳回犯罪所得,依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處10年2個月和3年10個月徒刑。
審判長黃鳳岐對劉陳昭玲長期擔任澎湖議會議長、陳淑美長期擔任機要秘書,本應奉公守法,竟對政府預算審議、單位職缺、人事陞遷等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嚴重敗壞官箴,並知道檢搜索退還賄款與刪除議會監視畫面,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劉陳昭玲出生於澎湖縣湖西鄉沙港村,自25歲投入澎湖縣議會議員選舉,立足地方政壇長達40餘年,還創下連10屆當選、未曾落選紀錄,並擔任第15屆至第20屆澎湖縣議會連6屆議長,創地方自治史紀錄。在貪污案起訴後請辭第20屆議長一職。(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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