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25歲國中女老師小花(化名),去年5月間在該校任教時,竟趁放學後帶一名未滿16歲的男學生小明(化名)到租屋處,連續3天發生多達3次的性行為。事後,小明的母親發現兒子身上有大量吻痕,到學校查訪並報警,使得此案曝光。
警方調查,小花雖未違反小明的意願,但已觸犯《刑法》第227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小花到案後坦承犯行,並在法庭上呈上悔過書表示深切自責。雖然小花有意願與小明父母進行調解,但遭到對方拒絕,未能達成和解。
法官審理時考量,小花沒有前科且素行良好,應無再犯之虞,因此依《刑法》第227條判處小花連續3次犯行,各處4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小花須在判決確定的翌日起半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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