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王姓男子透過網路交由軟體認識15歲的少女小花,後來得知小花積欠約8000元的電信費繳不出來,於是起了色心,提出用性行為肉償,前後與少女發生關係3次,還拿手機拍下過程。事後被小花家人發現氣得提告,王男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判處2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從事房仲的王男與小花是在網路認識,並在聊天過程中,得知對方付不出約8千元電信費,竟提議要有償贊助她,2022年11月17日約小花出來滾床單,事後如約付錢。後續王男仍貪得無厭,於同月26日再次約少女「嘿咻」,還趁機拍下私密影像,並以5000元現金對價;到隔年1月5日又三度找小花開房間激戰,後來被小花家人發現,怒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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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坦誠與少女有3次性行為,但強調雙方是「合意性交」,拍攝影片時對方也都知情,但小花未滿16歲,已明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
法官認為,被告王男明知少女年僅15歲,對性與身體之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卻未了滿足一己私慾金錢誘惑小花,雖然影片不是偷拍,但仍影響她身心發展及對兩性關係之價值觀,因此處以徒刑2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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