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潭子區一名補習班男老師,明知學生是13歲少女,還朝對方伸出狼爪,在補習班教室、走廊和公園等地,對其猥褻及性交,事後少女蒙上10年陰影,跑去諮商才吐露實情,台中地院一審審酌,考量男子已全部認罪,也和少女調解、賠償,加上他仍從事補教業有正當工作,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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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2013年8月,男子任教補習班,結識就讀國一的少女,不料男子趁少女年幼無知,性意識未成熟,且無反對意願下,先是在補習班走廊接吻襲胸、臀,猥褻得逞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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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又於2013年11月某日,趁少女到補習班教室內裝水時,再度接吻襲胸,猥褻得逞第二次;2014年2月初過年期間,男子與少女相約台南市一間公園,利用少女姐姐上廁所時,朝少女接吻襲胸,猥褻得逞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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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接下來男子變本加厲,又在補習班廁所內,朝少女猥褻得逞第四次;2014年6月某日晚間21時30分,在補習班內親吻並性交得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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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10多年後,由於少女內心陰影揮之不去,更影響她親密關係、人格發展,諮商後吐露實情,最終才提告,起初男子僅坦承親吻,否認性交一事,但台中地院審理期間,男子改口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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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審時認為,男子的行為已造成少女身心健康、人格不良影響,但考量性交次數僅有1次,又未違反意願,加上男子犯後態度良好,又和少女和解,以及男子現有正常工作,仍在補教業任職,依1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1年6月、3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7月,1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8月,合計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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