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防部林姓少將參謀長(已撤職)於2018年間,涉將部隊公物洗衣機寄回台南家中使用,金門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2年徒刑。全案上訴至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高分院認一審量刑過重,改判軍人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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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指出,林姓前少將參謀長在2017年12月間,知悉金防部後勤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為鄭姓副參謀長添購,後勤處簽辦採購案後,林男指示將其中乙台洗衣機放置參謀長辦公室,待鄭男返回金門後交予其使用。鄭男知悉後表示,無更換洗衣機意願。
林男於2018年1月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載給物流業者寄回台南家中。同年6月間,暗槓洗衣機情事在部隊傳開,林男在辦公室掏出8000元(原價7990元)交代駕駛兵,去買同型號洗衣機運回營區。林男手法被調查局識破,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調查處移送、陸軍司令部函送後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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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院檢視相關事證後,認事實與林男所辯不符,且自偵辦到審理均無悔意,犯後態度明顯失當,量被告智識、經濟能力、洗衣機已發還金防部等情,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上訴至金門高分院。
金門高分院認,原判認犯罪清潔尚屬輕微,減輕其刑仍判12年徒刑,不符罪刑相當、比例原則,量刑過重,改依現役軍人犯侵佔公用暨公有財物罪,判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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