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一名許姓候補檢察官,原本是任職於苗栗縣的刑警,2020年他考上司法官後,年資卻歸零,他為了要討回從警的年資提敘俸級,向銓敘部聲請,只是被駁回,於是許男轉提行政訴訟,主張警察工作性質與檢察事務官相同,但台中高分院行政法院認為,警察非法官提敘辦法列舉的8項公職職位,銓敘部不予提敘有理由,判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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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許男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曾任苗栗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分隊長、警務員等職務,職務達警正3階1級年功俸370等。2020年許男考上司法官,2023年8月分發至台中地檢署擔任候補檢察官,核敘本俸24級385俸點,不過他從警6年多的年資,經銓敘部認定「警察和檢察官性質不相近」,無法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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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結果,許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他當警察時,工作以「偵辦各類刑案、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及移送書製作」為主,與檢察事務官工作性質相近,應准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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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行政法院指出,依照法官提敘辦法規定,僅有「一、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二、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三、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講授法律相關科目;四、軍法官;五、公設辯護人;六、行政執行官;七、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八、聘用大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約聘辯護人」,這8項職位才可認定工作性質相近。
對此,許男無奈稱,該條文導致非上述的公務員,就算實際工作性質和檢察事務官相近,其先前年資都無法提敘。
但台中高分院行政法院說明,現行法官歸列的審檢職系,並無其他職系人員得與其相互調任或單向調任,因此認定與法官工作性質相近的職系職務,標準極為嚴格,不宜濫寬。
加上檢察事務官除處理偵查事務,還要襄助檢察官起訴、指揮等職權,比起警察處理事務廣泛甚多,還涉實體及程序等法規操作,與警察偏重調查、蒐集,工作性質不同,認為銓敘部處分無違誤,因此駁回許男訴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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