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女子2002年與一名男子交往,只是兩人於2003年9月鬧出人命,女子最終墮胎、休學,這段感情也持續至2008年分手,但是時隔19年後,女子控告男方當時是趁她發燒「無套硬上」,不過彰化地院一審審酌,認為兩人事後仍繼續交往長達3、4年,加上還曾共同出遊,留下許多開心合照,分手也與強制性交無關,難以證明女方遭強制性交,判處男方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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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兩人於2002年到2008年交往,不過2003年9月時,女方前往男方彰化縣住處過夜,但女方指控,男方利用在2樓房間獨處機會,違反其意願,將她衣服脫光準備從事性行為,同時女方也要求戴保險套,但男方以「會影響性快感」拒絕,導致10月22日,婦產科醫師診斷,女方懷孕6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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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終女方選擇墮胎,並辦理休學手續,19年後決定提告,認為男方當時強制性交,害自己「被嬰靈纏身」還去收驚。對此,男方否認犯行,辯稱「她沒有說不願意,沒有推開我,也沒有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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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女方貼出對話舉證,她曾向男方表示「你不顧我正在發燒身體不舒服,硬上得逞,很噁心的滿足自己變態心理,只為了洩慾,還有不願意帶保險套讓我懷孕」,也獲得男方道歉,但男方回應,「是對墮胎一事道歉,並非為了自己有強制性交女方」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女方提告距離案發時間已長達19年,加上事後2人還一同出遊、共同參加攝影活動及家人婚事,女子還面掛笑容合照、甚至於房間笑著微露身體拍照,分手可能包含任何原因,難判定男方涉犯強制性交罪,最終因證據不足,判男方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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