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丈夫為了監控孩子的安全,在租屋處安裝監視攝影機,意外發現妻子與小王有不倫行為,5天發生至少4次性行為。隨後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對妻子及小王提出訴訟,索賠新台幣15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考量到監控取證的方式、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與侵害的嚴重程度,最終依據比例原則,認定監視錄影為可接受的證據,判決妻子和小王各需賠償丈夫新台幣30萬元,以賠償其配偶權的侵害。
根據判決書,丈夫原本安裝監視器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孩子的安全,卻意外揭露妻子的不忠。在短短五天內,與小王的性關係多次被錄影機捕捉。妻子在法庭上承認和小王有不正當的關係,但質疑丈夫安裝攝影機的合法性及其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仔細評估取證方式、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與侵害的嚴重性。依據比例原則,認為監視錄影是可接受的證據,最終判決妻子和小王因侵害配偶權及破壞婚姻和諧,各需賠償丈夫新台幣30萬元,這一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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