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起驚險車禍險釀禍!去(112年)一名張姓男子行經台南市區時靠導航帶路,當時指令突叫他右轉,其當下忘記打右轉方向燈,差點撞上直行的李姓騎士。李姓騎士事後持行車紀錄器向警方檢舉,警方認定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依法開罰張男18000元罰鍰、記點3點。不過,事後張男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最終以1理由撤銷原判決。
根據司法判決書系統,112年3月,一名張姓男子當時行經台南市區時靠導航帶路,在交岔路口聽到指令要右轉,匆忙間忘記打方向燈,險些與直行的李姓騎士發生擦撞。李姓騎士當下緊急停車並向右閃避,事後持行車紀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警方認定張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依法開罰18000元罰鍰、記點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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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張男向南投監理站申訴未果,於是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指出,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條文,將處罰範圍擴及逼車、擋車等行為。「任意」、「迫使」意指駕駛人不計後果地逼迫其他車輛讓道,不過張男行為並不符合該定義,因此撤銷原判決。至於是否違反同條例第42條相關規定,則由交通單位依權責另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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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法原意在阻止危害道路安全的飆車行為,與可能發生危險駕駛的樣態。然而「危險駕駛」定義並不明確,導致惡意逼車的行為很少被處罰,反而有弱勢民眾因經濟因素違規而遭重罰的情況,不符合社會的法律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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