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中一名國文老師,前年曾三度對特教班一名女學生親吻、撫摸並性侵,基隆地院依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合併判處8年徒刑。該名老師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25)日宣判,二審刑度大減,僅判處2年6月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男為國中特教班老師,明知被害女學生領有輕度智能障礙證明,仍於2022年4至5月間,先在國中1樓女廁內,而後又有2次,在女學生住處附近的公車候車亭內親吻、撫摸女學生並與其發生性關係,總共3次。事件曝光後,女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向基隆市警局報案,經基隆地檢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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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審理時,呂男矢口否認犯罪,辯稱不知道女學生為何要這樣說,強調4月他人不在台北,在嘉義照顧小孩,當時有請假1個多月,有請假紀錄。
呂男還說,他大部分都在教女學生寫字認字,學習成語,會聽女學生分享生活上的事情,有時會陪女學生走到放學的地點;因是寶貝班,特教班裡每位同學他都叫寶貝。且上國文課時,女學生坐他旁邊,會跟他說換洗髮精,問他喜不喜歡那個味道,放學後才用messenger回應「喜歡寶貝身上的味道」、「香香」等。
然而,一審法官認為,呂男的供詞不具可信度,依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案經上訴,二審今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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