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131艦隊劉姓少校輔導長因5年前在美國受訓期間,於美軍基地營站賣場做出偷竊行為,被美方要求提前返國,還被軍方記2大過並列入汰除,劉男認處分有違比例原則,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駁回,判決劉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赴美國受訓期間,於美東時間2019年7月28日10時20分許,在美軍基地營站賣場將2張32G記憶卡、2條具儲存功能傳輸線及1個隨身碟放入隨身背包內未付款。經海軍131艦隊調查後,決定2次大過並列入汰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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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不服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改提行政訴訟並主張,該處分所依據的軍風紀規定「行為粗暴、言行不檢」缺乏明確性,且第3次人事評審會決議有失公允,以及原處分未考量其是否故意或過失,有違比例原則。
北高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軍方以劉男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的要件懲罰劉男,沒有認定事實錯誤之處,且人評會組成、會議程序和決議內容也合法,作出處分前,也有使劉男充分陳述意見、申辯,認定海軍131艦隊的處分並無違誤;劉男的行為確實嚴重影響軍譽,維持原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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