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碩士畢業的陳姓男子,透過臉書朋友介紹認識一位國中妹青青(化名),陳男約她到摩鐵旅拍,竟起色心付1萬元與之發生性關係,事後挨告。高雄地院一審判處陳男3年10月徒刑。案經上訴至高雄高分院,二審改處2年徒刑,宣告緩刑5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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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案發當時陳男35歲,於某日透過臉友與國中妹青青聯繫,稱可介紹外拍工作。二人答應在2020年7月某日相約摩鐵,拍攝過程陳男表示,願予1萬元為代價性交易,誘使青青答應。
案經婦幼隊報告高雄地檢,偵後依法起訴。陳男雖坦承不諱,但辯稱案發當時不知女方未滿14歲,警詢時青青也證稱,有傳LINE說自己國二升國三,故誤以為她應該15歲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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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院一審認為,被告明可預見青青為未滿14歲,竟仍為滿足個人性慾,利用金錢引誘對方發生性行為,雖坦承客觀犯行,但就主觀犯意仍避重就輕,未徹底反省應予非難;量在審理時賠償50萬元達成和解,審酌陳男碩畢、家庭經濟等情,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陳男不服上訴。
高分院二審認為,陳男坦承犯行並達成和解,尚有填補自身犯罪所造成損害之意願及作為,亦無前科,改處2年徒刑;另量他一時失慮也坦白認罪,應有反省改過自新之可能,也取得青青原諒,信他無再犯之虞,予宣告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2年內繳庫1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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