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子女撫養父母親盡孝道是天經地義的,不過總有一些例外。一名年邁的母親小美(化名)身體因素,無法外出工作賺錢,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向成年兒子阿傑(化名)請求撫養費,但阿傑指控母親在他出生後並未做到撫養的責任,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
年邁的小美因身體不佳,無法外出工作賺錢,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因此依民法第1114條及1116-1條規定,親屬需互負撫養義務,向成年兒子阿傑請求每月給付15000元的撫養費,直至死亡為止。
在法院審理當中,阿傑不滿指控母親,在他出生後忙於事業,長年到大陸工作,只有農曆過年才會回家,小時候由住眷村的外公、外婆照顧至小學五年級,就搬出去獨居生活,對於母親根本沒印象,氣憤表示與母親有多項訴訟,僅有官司及糾紛關係,請求免除撫養義務。
法官聽聞後考量到,小美的稅務財產所得資已無法用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明顯有受撫養的需求,而阿傑又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向他請求給付撫養費有憑據的。不過小美也坦承,因忙於工作與兒子關係疏遠,且阿傑年幼時的生活費,是自己父親不定時給予的。
綜合以上論述,法官針對免除撫養義務宣判准許,原因在於小美在阿傑未成年時,並未盡到撫養的義務,包括未參與成長過程,生活費也都是小美父親支付,對此准許免除阿傑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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