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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國小女童拍私密片外流!父目睹氣炸 噁男狡辯下場慘

記者 陳佳宜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11 15:00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1 15:00
少女為了遊戲點數,竟自拍自慰影像給噁男。(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少女為了遊戲點數,竟自拍自慰影像給噁男。(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高雄一名年僅11歲的少女在網路遊戲上結識孔姓男子,兩人以抖音等通訊軟體聊天,孔男提議以遊戲點數、道具作為代價,將少女誘騙至公廁舔吻胸部,並引誘少女自拍12段自慰影像與3張裸露照片,被少女的父親發現,氣得報警逮捕孔男。偵訊時孔男還囂張表示:「她說好的」、「看她有誠意的樣子」,絲毫不見反省之意。案經高雄地院審理,依違反兒少法判處孔男3年10個月。

判決指出,孔男在去年10月與少女結識,並將少女約出帶到高雄市三民區一處公廁,在少女同意下吸吮其胸部,並作為交換,事後帶少女去超商儲值2000元的遊戲點數。同日晚上進一步以遊戲道具為代價,誘騙少女自拍裸露胸部、性器之性影像照片3張、性影像影片12段,並傳送給孔男。事後少女的父親發現後氣得向警局報案,才打破孔男的算盤。

 

據判決書指出,孔男落網後坦承不諱,還試圖將責任推托給少女,囂張稱「她說好的」、「看她有誠意的樣子」,雖然孔男有意和解,但少女父親卻無法接受孔男減刑所以拒絕。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孔男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戕害少女身心健全及日後對兩性關係之認知,影響社會風俗甚鉅,因此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判處孔男3年10月,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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