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蕭姓民眾在家種大麻,並轉讓給親友施用,今(2024)年4月被警方查獲,彰化地檢偵後起訴。蕭君辯稱,自己失眠、失聰還有眼疾等,故藉此舒緩病痛。彰化地院審後認為,被告縱因飽受疾病困擾,仍應透過正規醫學途徑治療,依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2年7月徒刑,另犯轉讓禁藥處3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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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蕭君於今年1月購入大麻1包,並取出2顆種子在網路學習栽種,2月起開始在母親雲林的住所3樓種植,又於4月自己彰化之住所,無償轉讓給配偶施用;同月彰院核發搜索票,警方執行後查獲。
蕭君辯稱,自己在2021年間失去聽力、眼睛黃斑部病變,身體機能逢巨變,又長期失眠服用精神藥物,之後為了舒緩疾病,盼由大麻代替原先服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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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院審後指出,被告種植期間不長,數量不龐大,亦無事證指向有販賣意圖,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情節、製毒後販售牟利之惡行相較,相對較輕;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仍屬情輕法重,難符比例原則,犯罪情狀有可憫之處,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轉讓禁藥罪部分不適用刑法第59條。
法官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心智成熟,縱因飽受疾病困擾,仍應透過正規醫學途徑治療,或以其他正當管道舒緩,竟漠視法規,助長毒品氾濫,應予非難;勘酌被告犯罪動機及坦承犯行,又衡其罹患有雙側聽障、雙側感音神經性耳聾、右側性黃斑部囊狀退化、視神經乳頭水腫、憂鬱症、焦慮症等疾,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2年7月徒刑,另犯轉讓禁藥處3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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