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黃姓房東去年將名下一棟房屋出租給一名陳姓女子,誰料對方付完押金及第一個月租金後就因通緝失聯,累計積欠租金達新台幣4萬2000元,且廁所洗手台還破損,房東憤而提出告訴,請求陳女賠償新台幣5萬3800元。花蓮地方法院審酌後,判處陳女應賠償新台幣4萬8000元,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女去年11月與陳女簽下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租期為一年、每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誰料,陳女付完首月租金、押金1萬2000元後就人間蒸發,後續累計積欠租金共新台幣4萬2000元。此外,黃女查看屋況時,還發現廁所洗手台破損,需重新安裝,費用約新台幣5800元,合計向陳女求償新台幣5萬3800元。
對此,陳女事後表示,她因遭到通緝,搬進去沒多久後,為躲避警方查緝於去年12月搬離,當時也沒有房東聯繫方式,並非故意違約,希望房東能等她出獄後再協商,並聲稱「我現在也沒有錢付」。至於浴室洗手台部分,陳女則解釋並不知情。
法官認為,欠租7個月為雙方不爭的事實,黃女此部分求償自屬有理,另根據租賃契約,承租人若提前搬遷,應賠償1個月租金,因此需依約賠償新台幣6000元。至於洗手台部分,法官認為黃女並未舉證洗手台為陳女所毀壞,且陳女僅住一個月就搬離,花蓮113年多次發生地震,也有可能是地震震落物品而導致洗手台破損、抑或年久失修自然損壞也不無可能,因此認為此部分求償無理由,判陳女應賠償共計新台幣4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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