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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了18年的車」才發現自己無照!他收1萬2罰單 法院不罰

編輯 張哲輔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01 22:04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01 22:04
騎了18年的車,赫然發現自己沒有駕照。(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騎了18年的車,赫然發現自己沒有駕照。(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北機車騎士阿明(化名)在18年前因遲遲未繳納罰鍰,遭吊銷駕照,今(2024)年7月間他騎車外出,被警方攔查以「無照駕駛」舉發,並裁罰1萬2千元,但阿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有重大明顯瑕疵,因此撤銷原處分,判阿明免罰。

據判決,今年7月凌晨,阿明騎車行經台北市區,警方以「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的違規舉發,最後依違反道交條例裁罰新台幣1萬2千元。但阿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並不知道駕照被註銷,所以被警察攔下來開無照駕駛,也從沒收過任何文件通知。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指出,阿明在2000年2月12日騎機車違反當時道交條例第31條,被警察攔停並舉發違規,卻遲遲沒有繳納罰鍰,亦曾將裁決書寄到阿明住址卻沒人領取,最後在2006年5月16日依照當時道交條例第65條易處逕註阿明駕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主管機關依1997年1月22日修正的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作成的易處處分,但查無其他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作成附條件的易處處分,所以這易處處分有明顯重大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無效,不發生駕駛執照遭吊銷之效力。

法官再指,阿明的駕照未被註銷,自然也沒有「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的違規行為,所以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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