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何(化名)育有3名子女,但在得知妻子懷了第3胎時,隔天竟離家出走了,從此音訊全無,完全不管老婆和小孩。孩子長大後,向法院提起聲訴,要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法官判准。
台南地院日前審理一起由子女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阿何的3名子女控訴,34年前父親在得知母親懷有第3胎後,便離家出走,未盡扶養責任。阿何的大兒子在法庭上表示,父親無固定工作,偶爾打零工所得僅供自己生活及玩樂,常是身無分文或負債時才會返家討錢,從未分擔家計。母親則在婚姻存續期間獨自工作賺錢,支付家庭開銷及孩子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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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指出,父親離家時他們分別才10歲、8歲,最小的甚至還沒出生,遑論對他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自己從小都是由母親照顧、扶養,以及舅舅、舅媽、外祖父母等人照顧。母親隱忍多年後,才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後來結識的同居人,也會從旁提供協助。
對於子女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一事,阿何並無意見。法院審理後認為,阿何在子女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遂依法宣判免除3個孩子對阿何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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