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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限動」指購物專家是小三 名媛李珍妮判賠40萬定讞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28 09:25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8 09:37
李珍妮(左)。(圖/TVBS資料畫面)
李珍妮(左)。(圖/TVBS資料畫面)

名媛李珍妮跟「衣架大王」陳友諒分手後,得知前男友跟「購物專家」古瀞涵交往,在臉書標註古女「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經古女提起民刑事告訴。其中,民事求償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李女應賠償40萬確定。

古女提告指出,李女於2019年4月間,在臉書發限動又貼古女照片,標註「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她主張名譽權被侵害,提告求償60萬,另也有提起刑事加重誹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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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李女否認毀謗,她辯稱「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只是抒發個人情緒,僅限於在她朋友圈內,且僅1天即下架。不過,2022年11月,高院仍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李女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李女的文字內容,具體指古女為小三、劈腿多男,並以嘲諷語氣稱古女行為足以作為購物台的活招牌,已毀損名譽,判賠40萬元。李女上訴後,被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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