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檢察官組織「劍青檢改」5日點名司法院在新修正公布的打詐法案中「趁亂植入」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如同增設詐團「盯梢」條款,經司法院用新聞稿回應。劍青檢改今(6)日再發聲,批司法院新聞稿咬文嚼字、限縮解釋,流於法匠玩法,不能解決未來適用爭議,而刻意遭排除的司法警察違法侵害救濟權,已全部閹割,無法挽救。
劍青檢改表示,檢方及學界一貫主張,抗告救濟之正確立法模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編」的通則規定,基本訴訟法理在於,辯護人只有「代理抗告權」,絕無「獨立抗告權」,更不應在「抗告編」以外,四處增建違章的「抗告特別規定」,搞得整部訴訟法一片混亂,牛頭不對馬嘴。
當初,行政院以及立委所提之版本,都採用「抗告編」通則規定,司法院偏要違建「抗告權特別規定」,其背後原因究竟為何?迄今拒絕回答。司法院還刻意不提本次修法同時新增「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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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青檢改質疑,司法院是為了要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才摒棄直接準用「抗告編」,從而增建創設「抗告權特別規定」,而同時一併增修的「科偵處分之救濟權」,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皆和「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如出一轍;司法院還說,打詐新法不可能作「詐團盯梢」之用,因「科偵監控都會保密,被告和律師都是等到監控結束才會知道,所以律師不可能事先去盯梢」,此等言論天真爛漫,令人莞爾。
辦案檢察官也仔細比對司法院新法版本,進一步發現「科偵處分之救濟權」上,因錯誤抄襲「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的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導致人民一旦受到「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處分,全部都不可再提出抗告(或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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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青檢改認為,當初如援引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和專家學者意見就好,司法院偏要在朝野激烈相爭的最後一刻,突然植入異常條款,無從檢視竟趁亂通過,出問題後再來「髮夾彎」。立法提案絕非閉門造車,應敞開心胸,多聽各界聲音,多尊重專業意見。如今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重新修法,讓新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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