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後,讓立法院擁有國會調查權,可舉行聽證等手段,但因朝野爭論不休,憲法法庭大法官今(6)日提問有關文件調閱時,如何平衡隱私權、財產權、不表意之自由;有無因應時代變遷,補充或變更釋字585的可能或必要?如何在權力分立、平等相違的架構下,行使調查權?立法院職權法46條之2第2項及第3項有無矛盾等多個問題。大法官黃昭元直接追問在野黨立委,現在最大的爭議就是「立法院查弊案的核心目的」是什麼?
有關國會調查權部分,大法官朱富美疑惑,調閱權與隱私權如何權衡?若立法院要向「護國神山」台積電調取資料,若公司以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文字,台積電是否會被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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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表示,大法官是「假設」,想當然台積電會拒絕提供和營業秘密相關的內容,當然不會被處罰,因開罰前還須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多數委員會去權衡,此極端案例會直接被行政法院撤銷,此問題其實不存在,因本身還有很多程序關卡,包括:賦予立委做判斷,此預斷問題並不是很妥當,法規可以規範的更嚴密,但沒這麼嚴密,是否就違憲?他認為,還沒達到違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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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詹森林則以《刑法》255條的「標示不實罪」以及《刑法》141-1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之分解有何不同?
主管《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今天也以關係機關出席。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表示,因雞蛋的原產國跟品質狀況,都非常明確,貼了假標籤,事後可檢驗客觀事實,符合明確性原則;藐視國會罪的重點是聽證跟質詢的範圍不可特定,且充滿主觀價值評價式的發動,違反明確性原則,藐視國會罪的前提為是否明確與是否特定。
大法官黃昭元表示,立法院並非不能有調查權,而是範圍、程序、效果等界線問題,因釋字585認為「調查權」具有固有性、但同時也強調是「輔助性」,任何手段性權利要有相對應的目的性權利,也就是不能「為調查而調查」,如果是為追究刑事責任,則為檢察機關,如果是為追究公務人員責任,憲法明文規定,監察院可提彈劾權;回到根本問題,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憲法上所謂的目的性權利?查了弊案後能做什麼?此為核心爭議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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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舉具體案例,如聯合再生在彰濱工業區違法開發時,立法院要求經濟部終止合約,收回土地,不得放水,立法院沒有行使調查權,僅是監督權限,此案例監察院也同時在調查,並對經濟部作出糾正報告,兩條平行線調查,各自履行義務,也沒有相衝突。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認為,調查犯罪是司法偵查權,調查公務員、公務機關,是監察院的調查權,請問立法院的調查權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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