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近日陷入假帳風波,柯昨親率時任競選總幹事黃珊珊、副總幹事陳智菡、財務長李文宗等人召開記者會說明,並指委任的會計師端木正漏報、誤報17筆支出,總共1817萬餘元,將會向端木正追究法律責任。對此,台北市議員何孟樺今(13)日指出,檢閱柯文哲記者會簡報發現,15筆所謂「漏報」的單據中,有高達11筆,總額1312萬364元的支出,都只有張貼「匯款證明」,而沒有發票,依法根本不能進行申報,反而自證財務不清。
何孟樺指出,民眾黨提出的15份「漏報」資料中,編號1, 2, 3, 4, 5, 6, 7, 11, 13, 14, 15,總共11筆,金額達1312萬364元的支出傳票上,都只張貼匯款證明,並沒有切實的「支出憑證」,依法本來就不能進行申報,「這些沒有支出憑證的傳票,證明了柯文哲授意下,李文宗兄妹主導的競辦財務帳目嚴重不清,怎麼會反過來聲稱是會計師漏報呢?」
 
何孟樺說,依《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1條第2項第2款,「未取得支出憑證」的支出申報,查核簽證的會計師本來就不該予以認定,同準則第30條到35條,更清楚規範擬參選人可申報的費用種類,並指出支出憑證的種類有發票、收據、領冊、票根及其他支出憑證。
何續指,民眾黨可以主張匯款證明是「其他支出憑證」,但監察院的《政治獻金問答集-受贈者篇》Q11-11也明確指出「支出憑證須能證明支出內容符合政治獻金法可列報項目」,匯款證明只能證明在 A 方與 B 帳戶之間確實曾有單向的金流,完全無法證明「支出內容符合政治獻金法可列報項目」,根本不是可以用作政治獻金申報的支出憑證。
她質疑,支出憑證與支出傳票依法必須裝訂成冊,保存五年,如果柯陣營確實保有可申報的支出憑證,何以沒有裝訂在支出傳票上?也沒有在說明記者會上主動出示?甚至編號4,6的支出傳票直接寫上「無發票」、「缺發票」?如果確實沒有留存這些支出憑證,又怎麼能把責任推到會計師身上?
 
何孟樺表示,柯文哲、黃珊珊主張916萬假帳是受託處理帳務的會計師「自行調節」,也應該有相關的憑證,例如低於500萬、200萬、216萬的兩公司收據或發票,抑或是總和達916萬4311元的單據,這樣收支帳與金流帳才有可能平衡,但民眾黨的記者會完全沒有拿出這些單據,反倒聲稱有1817萬的帳務漏誤報,擺明是用更大的謊去圓前一個謊,「如今柯文哲的簡報自證競選總部財務憑證管理混亂,還要繼續推卸給會計師嗎?」
她呼籲,柯文哲、黃姍姍,以及白委黃國昌,應該講清楚916萬的假帳是如何生出來的,而不是繼續模糊焦點,轉移視聽。
何孟樺指出,民眾黨提出的15份「漏報」資料中,編號1, 2, 3, 4, 5, 6, 7, 11, 13, 14, 15,總共11筆,金額達1312萬364元的支出傳票上,都只張貼匯款證明,並沒有切實的「支出憑證」,依法本來就不能進行申報,「這些沒有支出憑證的傳票,證明了柯文哲授意下,李文宗兄妹主導的競辦財務帳目嚴重不清,怎麼會反過來聲稱是會計師漏報呢?」
何孟樺說,依《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1條第2項第2款,「未取得支出憑證」的支出申報,查核簽證的會計師本來就不該予以認定,同準則第30條到35條,更清楚規範擬參選人可申報的費用種類,並指出支出憑證的種類有發票、收據、領冊、票根及其他支出憑證。
何續指,民眾黨可以主張匯款證明是「其他支出憑證」,但監察院的《政治獻金問答集-受贈者篇》Q11-11也明確指出「支出憑證須能證明支出內容符合政治獻金法可列報項目」,匯款證明只能證明在 A 方與 B 帳戶之間確實曾有單向的金流,完全無法證明「支出內容符合政治獻金法可列報項目」,根本不是可以用作政治獻金申報的支出憑證。
她質疑,支出憑證與支出傳票依法必須裝訂成冊,保存五年,如果柯陣營確實保有可申報的支出憑證,何以沒有裝訂在支出傳票上?也沒有在說明記者會上主動出示?甚至編號4,6的支出傳票直接寫上「無發票」、「缺發票」?如果確實沒有留存這些支出憑證,又怎麼能把責任推到會計師身上?
何孟樺表示,柯文哲、黃珊珊主張916萬假帳是受託處理帳務的會計師「自行調節」,也應該有相關的憑證,例如低於500萬、200萬、216萬的兩公司收據或發票,抑或是總和達916萬4311元的單據,這樣收支帳與金流帳才有可能平衡,但民眾黨的記者會完全沒有拿出這些單據,反倒聲稱有1817萬的帳務漏誤報,擺明是用更大的謊去圓前一個謊,「如今柯文哲的簡報自證競選總部財務憑證管理混亂,還要繼續推卸給會計師嗎?」
她呼籲,柯文哲、黃姍姍,以及白委黃國昌,應該講清楚916萬的假帳是如何生出來的,而不是繼續模糊焦點,轉移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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