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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有貪污嗎?北院聲明「金流待查」 名嘴:法官心證該被押

編輯 樓冠陞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9/05 18:55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05 18:55
柯文哲在今(5)日下午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圖/胡瑞麒攝)
柯文哲在今(5)日下午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圖/胡瑞麒攝)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捲入台北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台北地方法院在今(5)日二度召開羈押庭後,已於下午裁定羈押禁見,並由囚車移送土城看守所。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揚明也在看完北院發布的聲明稿後,分析法官應是「心證認定柯文哲該被收押」,但柯文哲究竟是否有涉嫌貪污?仍有待檢方查證相關證據。

黃揚明在看完北院裁定柯文哲羈押的聲明稿後指出,法官認為,柯文哲在京華城案容積率增加的圖利罪部分明知違法、執意為之,罪嫌重大。不過,針對柯文哲是否收賄一事,仍待檢方查明,且因偵查會持續有新動態,故柯文哲日後還會有翻供、串供的可能,加上柯文哲的供詞與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人不同,故認定他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可能。

 

再來,法官認為京華城案的不法利益高達200多億元,故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認定有羈押柯文哲的必要。最後,黃揚明則總結,從北院的裁定理由來看,柯文哲在圖利罪嫌部分的罪證較明確,但金流仍待檢方進一步查證,而這位法官「心證上認定柯文哲該被收押」,主要是因質疑他會勾串共犯及證人,且不排除有收賄可能。

柯文哲搭乘囚車前往位於土城的台北看守所。(圖/胡瑞麒攝)

北院裁定理由完整新聞稿如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 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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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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