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無黨籍苗栗縣議員黃聲全於民國111年選舉期間在自家釣蝦場拜票,幫選民支付餐費涉嫌賄選,一、二審均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苗栗地檢署也對黃聲全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的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黃聲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黃聲全當選無效確定。
判決指出,111年9月19日晚間7時許,黃聲全為求順利當選縣議員,有8名選民在他經營的釣蝦場聚餐時,他拜票並幫選民付清餐費新台幣2400元,他表示「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等語,以此方式對選民等人交付不正利益。
一審的苗栗地方法院認為,黃聲全身為候選人卻恣意破壞選舉公平,且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另考量黃聲全的賄選票數、支付犯費金額等一切情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不正利益罪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黃聲全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不當,量刑妥適,仍維持原判。黃聲全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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