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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霸凌吃案3】職場霸凌立法牛步 學者:專法保障更全面

作者 鏡週刊 責任編輯 余亭萱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26 09:33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6 09:33
北分署去年3月起爆發逃難潮,短短1年半離職81人。圖非當事人。(圖/翻攝自勞發署北分署臉書)
北分署去年3月起爆發逃難潮,短短1年半離職81人。圖非當事人。(圖/翻攝自勞發署北分署臉書)

北分署霸凌案曝光後,潛藏在公部門各單位的霸凌案不斷冒出,如衛福部、疾管署、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障科等,遭點名的單位也均允諾啟動調查。但有學者及民代認為,國內職場霸凌的防制機制仍十分不健全。

最核心的問題之一是,職場霸凌在現行法規並沒有定義型規定,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指出,不論是公務員適用的《公務人員保障法》或勞工適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都未有明確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僅有法院判決能夠引用,沒有法律定義不只難規範,更缺乏對遭受霸凌者的保護,這也是朝野接下來修《職安法》或另立專法需審慎思考的。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林月琴則聯手勞團,呼籲制定「職場霸凌防制法」。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邱冠喬指出,我們經常拿來比較的日本、韓國早有相關法案,南韓在2019年通過《職場反霸凌法》,日本則有《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從2012年日本厚生勞動省針對職場欺負與惡意行為召開工作坊明確界定霸凌定義,並做成正式報告後,逐步要求民間企業防範內部霸凌與自主管理,再歷經2018、2019年修正,經一連串精進檢討才完成立法。

他說,該立法的重點在於,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的三大要件與六大型態,三大要件為:以優越關係為背景的言行,超出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對僱用勞工的工作環境產生危害;六大型態則是指:身體的攻擊、精神上的攻擊、阻絕人際關係、過分的工作要求、過少的工作要求,以及個人隱私的侵害。

學者邱冠喬認為,防制霸凌單修《職安法》較「速成」,另立專法更能完善職場環境。(圖/翻攝自邱冠喬臉書)

 
邱冠喬進一步解釋,日本職場霸凌3大要件中的「以優越關係為背景的言行」,不侷限於職場上對下關係,像是第一線員工可能因為更加熟悉業務或掌握實際執行權,反過來霸凌只有決策權的上位者;換言之,此要件並非單純指涉權力高低關係,也涵蓋平行對平行、下對上的關係,是指擁有優勢一方的行為。

邱冠喬認為,日本對於職場霸凌的要件與型態,是立法院朝野可以參考的對象,至於要修正《職安法》或另立專法,「只要能完整涵蓋、放得下該放的規範都好。」行政單位及立法者期待要明確霸凌定義與要件外,想完善企業對防制霸凌的責任、機制與效果,「立專法是比較妥適的做法,也更能明確宣示對霸凌議題的重視。」

不光透過修法遏止職場霸凌,行政單位也被寄望有更多功能。「行政機關對於霸凌案的介入可以更多一些!」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受訪稱,就好比職場性騷有通報機制,霸凌案也該建立一個通報行政單位的制度;亦即當霸凌申訴出現,啟動霸凌調查的同時,一併通報行政單位,可讓雇主更加審慎調查。

黃怡翎強調,希望立法院朝野盡速形成共識,尤其霸凌樣態非常複雜,如果能針對行為光譜與應處方式擬出預防性機制,同時在檢視霸凌行為時納入外部專家意見,相信對改善現狀會有顯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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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鏡週刊》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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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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