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是租房族的重要開銷,以往房東可收取「電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今起新制修正為不得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違者可裁罰房東新台幣3萬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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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本月初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電費計收標準,並課予房東提供電費資訊的義務,過去房東可收取電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今新制上路後改以「實支實收」為原則。
新北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試算,若收費是按用電度數計算,則每度不得超過2.65元;若未按用電度數收費,則房東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1118元,房客可視自己簽約內容、每期收到的電費單來確認應繳交的費用。
蕭湘君指出,新制規定還課予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之義務」,房客也可以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此外,公共設施用電如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者,房東亦不得額外收取。
蕭湘君也提醒,因新制不溯及既往,但只要簽訂舊契約的租賃雙方都同意,就可約定適用新制。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房東若有超收電費等違法情況,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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