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緊急醫療情況,卻叫救護車濫用醫療資源,恐怕得付「救護車使用費」。台北市就有規定,若患者要求送台北市以外的醫院,或是到院後決定不掛號,這兩類的患者明顯不緊急,根本不需要搭救護車,會開立告知單,審核過後,亂叫車的人要付費一千八百元。
吐血是騙人的,他叫救護車其實只是因為肚子痛,兩個月亂叫救護車至少15次,還有人腳麻就要搭救護車,一年搭了53次,把救護車當計程車,濫用醫療資源,其實有規定要收錢。
記者何冠毅:「要是亂叫救護車浪費醫療資源,恐怕就會收到,像這個樣子的告知單,要求你付錢,但什麼樣子叫做濫用,其實台北市也有訂出規則。」
統計去年一整年,台北市亂叫救護車,被收費的案例總共有59件,當中54件繳費完成,5件送執行署強制執行,但收到告知單會先經過審核小組,包括消防局、衛生局、社會局、急診室醫生、精神科醫生,逐案審核後才會收費,而有些案例不在收費規範內。
北市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股長謝宜樺:「有種高使用者因為通常具有精神問題,或者是自殺風險,收費的話是沒辦法根本上解決他使用救護車的問題。」
畢竟台北市救護車僅186輛,若遭占用恐怕影響真的需要的人,導致延誤就醫,收費不是缺錢,目的是要避免有人沒病卻亂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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