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國小聘任的巧固球教練黃男,被控多次和12歲六年級女學生在體育器材室約會,還開車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發生關係,刑事部分遭判3年8月定讞,經校方解聘,並決議終身不得擔任教師,他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教育局的處分沒問題,判處黃男敗訴。可上訴。
刑事部分,法院審酌,黃男為一己私慾,猥褻並和女學生性交,戕害對方身心發展甚鉅,損害女學生日後對於兩性關係的認知,判處3年8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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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校方自2019年8月27日知悉,黃男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多次對女學生親吻、摸胸、指侵,經檢察官偵訊後,校方召開性平會,於2021年1月間依教師法規定,決議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教育部核准。黃男不服申訴、再申訴都被駁回,改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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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認為,校方性平會及調查小組組成、調查、決議程序均合法,且性平會第2次調查,符合性平法重新調查程序的規定,再者,黃男確實有性侵女學生,性平會調查報告的認定沒有錯誤,或違反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更無其他違法情事,校方解聘處分,經教育局核准生效,處分適法有據,判決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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