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前北市府幕僚、前勞動局長陳信瑜因4度使用首長特別費,向丈夫的「異象國際」公司購買以色列紅酒,共計4萬8千餘元,經監察院認定,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40萬元,陳信瑜主張,沒有違法故意,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監察院處分並無違誤,駁回陳信瑜的訴訟,可上訴。
監察院認定,陳信瑜於2020年9月9日、9月24日、2021年4月16日、2022年1月10日,四度向異象國際公司採購紅酒,作為禮品、餐敘或摸彩用,再用特別費核銷費用,金額達4萬8510元,依違反利衝法裁罰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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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政法院認為,陳信瑜4次以特別費購買紅酒,時間點都是她母親擔任「異象」公司董事、代表人的期間,異象公司之所以能取得交易利潤,是基於陳信瑜和丈夫、母親之間的關係,屬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關係人,監察院處分沒有違誤,訴願決定也沒有違法,駁回陳信瑜的訴訟。
另一方面,雖然陳信瑜買紅酒,沒有刑事責任,但她另被檢察官查出,自家的食材、家人聚餐吃火鍋都用首長特別費核銷,把公費當家用,前後共貪得2萬2656元,還將鏡電視勞檢資料洩露給前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及蔡壁如,2023年3月間已依《貪汙治罪條例》、偽造文書、洩密等罪起訴,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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