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松山區一位民眾日前在小吃部拾獲錢包,結果交到保安大隊崗哨內的易姓警員,結果他竟然將錢包內470元放進自己口袋,僅交出7元零錢與錢包、證件。法院審理後今(22)天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判刑1年4月、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16日黃姓男子在北市松山區的小吃部拾獲一只皮夾,隨後交到北市保安大隊1樓崗哨內的易姓警員,誰知道易員檢視皮夾內物品有證件與現金477元,他竟然心生貪念,將470元放進自己口袋,將僅剩7元與證件的皮家交予值班小隊長。
結果遺失皮夾的張姓民眾經通知前往領回皮夾時,發現現金短少,經過值班小隊長詢問,易員才將口袋中的470元現金交出,後來被依法送辦遭檢方起訴。
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今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判刑1年4月、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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