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何姓男子,先前才因犯下強盜性侵案,遭判處10年6月,出獄後他仍未記取教訓,2023年8月中旬,他陸續騷擾3名女子,其中還在東區一處停車場,對賴姓女子露出生殖器,台中地院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應執行期7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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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2023年8月15日晚間17時10分,何男騎機車行經豐原區,看到一名高中女學生在路旁等公車,沒想到何男卻上前騷擾,朝對方喊「給妳3千元,幫我用手服務」、「給妳錢賺外快」、「跟我回家」等語,受到驚嚇的少女立即報警,警方也調閱監視器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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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23年8月29日21時53分,何男再度犯案,這次他跑到東區一處停車場,鎖定一名坐在駕駛座,準備駕車離去的賴女,何男跑到車窗旁,脫下褲子露出生殖器,還做出猥褻行為,賴女同樣嚇得立即逃離,並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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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同日晚間23時30分,何男騎機車在東區街上遊蕩,一邊播著色情片,一邊尾隨一名女子,同時還用手揉捏生殖器官,該名女子嚇得不輕,通報轄區警方,最終順利逮捕何男。
檢警調查時,何男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有勃起功能障礙,只是要上廁所,並非做猥褻動作。但台中地院一審,審酌相關證據後,不採信何男說詞,加上何男曾犯下強盜性侵、妨害自由、性騷擾等案,是累犯,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罪,判處應執行7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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