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
"
回到網頁上方

超噁!36歲男潛入嘉市某國小偷拍女師如廁 下場慘了

責任編輯 黃若維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30 15:26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30 15:26
男子尾隨女教師進入廁所後,偷拍其如廁過程。(示意圖,非當事事件/TVBS資料畫面)
男子尾隨女教師進入廁所後,偷拍其如廁過程。(示意圖,非當事事件/TVBS資料畫面)

嘉義市西區某國小校園今年2月間發生多名女老師被偷拍如廁畫面,警逮36歲林男,嘉檢起訴,嘉院審酌林男坦承並願和解道歉,判處4個月徒刑,緩刑2年,須接受法治教育。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表示,某國小校園2月間發生有不明男子進入校園女廁,偷拍教職員如廁的身體隱私部位,引起校園人心惶惶,警方據報,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逮捕住在附近的居民林姓男子。

 

林男坦承犯行,警方函送法辦,嘉義地檢署偵結,依妨害祕密罪嫌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月6日放學後潛入校園,並陸續尾隨2名女老師進入女廁,持手機拍照及錄影老師如廁行為及其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影像。

嘉院表示,林男於2月7日近中午又進入校園,陸續尾隨2名女老師進入女廁,以相同的手法,竊錄女老師如廁及身體隱私部位;後來其中1名老師不願提告。
 

嘉院審酌林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有意與告訴人和解,表達歉意,因告訴人不願調解,雙方無法和解;林男因自身罹癌並於案件發生前舊疾復發,導致身心狀況不佳,而一時失慮犯案,經警查獲後,已有悔悟,相信無再犯之虞。

因此,林男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2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中央社)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2024史上最熱一年◢

👉地球發高燒台灣未來冬季恐歸零?

👉半顆高麗菜破百,極端天氣惹禍

👉這4電器吃光荷包!教你省電祕訣



#嘉義市#偷拍#校園偷拍#嘉義市西區#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尾隨#竊錄

分享

share

分享

share

連結

share

留言

message

訂閱

img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網友回應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460

0.1105

0.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