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問題經常是每個家庭可能會面臨的課題之一。日前台灣遺囑協會就分享一起案例,一名女子小瑛自小父母離異,然而母親離家後,姊妹倆由父親帶大,父親卻因意外過世,而姊姊後也被診斷出罹癌不幸過世。生前姊姊未留遺囑,直認為遺產就歸小瑛,孰料,消失多年的母親卻現身稱要拿遺產。對此,專家就稱該情況恐無法剝奪母親優先繼承權,因此「預立遺囑」相當關鍵,也能自保權益。
根據台灣遺囑協會官網分享一起遺產繼承的真實案例,小瑛在父母早年離婚、母親離家後,與姊姊由父親撫養長大。父親早逝後,姊姊接過重擔、辛苦打工供養小瑛。然而,姊姊被診斷出第四期肺腺癌,僅七個月後便離世。姊姊未留遺囑,認為遺產自然歸小瑛。然而,離家多年的母親突然出現,要求繼承姊姊的遺產。法院最終判決依據台灣現行法律,確認母親為合法繼承人,擁有優先於小瑛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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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瑛姊姊的遺產繼承問題起源於未立遺囑,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優先血親繼承規定,父母的繼承順位優先於兄弟姊妹,也就是說小瑛姊姊因無子女,因此母親順理成章擁有遺產繼承權。雖母親在小瑛和姊姊成長過程中未盡扶養義務,但台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未盡扶養義務是否會影響繼承權」,因此小瑛母親的繼承權理論上不受影響。
若此案發生在中國大陸,則可能依據其繼承法中的該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也就是未履行扶養義務而被限制繼承權。若遇到類似事件,建議民眾可以透過「預立遺囑」明確剝奪不當繼承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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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若小瑛姊姊生前立下遺囑,且清晰記載對母親未盡扶養義務的理由,法院將可能剝奪母親的繼承權。不過是否真的可以剝奪母親繼承權也並非絕對,因小瑛母親當年離家很可能有其不得已苦衷,因此最終結果仍需由法院判決確認。為了預防剝奪繼承權的訴訟失敗,若遇到無法剝奪的情況,專家建議可以在遺囑中預先記載「僅給予最低特留分」,並將其餘財產留給自己想照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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