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知名的向上路長下坡段,2023年9月發生一起因超速而起的罰單爭議,一名任姓女子騎車行經向上路五段過五權西路三段往市區方向9百公尺處時,遭抓「嚴重超速」,因為該路段慢車道速限40公里,但任女竟飆到84公里,收到1萬2千元罰單,事後她氣得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認為,該處「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未使用標準型尺寸,違反測速取締正當要求,撤銷罰單,可上訴。
回顧案情,任女於2023年9月29日10時44分,騎機車行經南屯區向上路五段,過五權西路9百公尺處西往東慢車道,遭測速照相測得時速84公里,但該路段最高速限為40公里,因此同年10月17日依法舉發嚴重超速,罰1萬2、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機車牌照6個月。
不過任女主張,標誌應豎立於行車方向右側,但「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懸掛左側,對此,法官認為,標誌牌需固定於路樹上,快慢車道分隔島上路樹間距較大,且右側路樹繁茂,容易遮擋視野,為利駕駛人察覺,設置在車道左側,尚屬合法。
然而法官卻發現一問題,「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使用牌面尺寸為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的縮小版,轄區第四分局於職務報告回應,該路段速限40公里、慢車道寬5公尺,屬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道路,但法官見解則不一,認路寬顯大於標準寬度,行車速率亦與一般道路相同,顯見路段並無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情事。
因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最終決議,本件測速取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撤銷原處分,被告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要給付任女3百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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