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朱姓男子在颱風天與超商店員發生口角爭執,心生不滿大罵「是北七嗎?」店員不滿提告,橋頭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朱男有罪,處罰金4千元;朱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朱男言論屬「名譽感情」,僅是他個人修養、情緒管控私德問題,未達到公然侮辱,撤銷原判,宣布朱男無罪。
據判決,店員警詢時指證,2023年7月28日晚間7時29分許,當時他在A超商上班時,發現隔壁B超商的招牌被颱風吹道他們門市前的停車場,碎成很多碎片,於是他便跑到隔壁超商告知,希望對方能派人來打掃。
一陣子後,朱男便氣沖沖的到場叫囂「剛才是誰去講的」,該店員也大方承認,沒想到朱男不罷休,執意要見老闆娘,還破口大罵「為什麼要來幫你們掃地,這又不是我們造成的」,還不斷對店員大小聲說「是北七嗎?」等語。
不過朱男則否認有公然侮辱,辯稱是因為颱風天招牌掉落和對方在爭執,且自己是使用「疑問句」,還稱那是他的口頭禪。但法官不採信,認為這句話已足以貶損店員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判朱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可易服勞役4日。
但朱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合議庭審酌朱男是因為糾紛,而表達一時不滿的情緒,主觀上並非刻意侮辱店員,雖然上述言論可能含有輕蔑及否定他人智商之意,造成他人難堪、不快,但該言論屬於「名譽感情」,不在公然侮辱罪所保障的範圍,而是朱男個人修養、情緒管控之私德問題。
另外考量朱男在衝突當下,僅短暫言語攻擊,沒有反覆、持續的恣意謾罵,衝突時間不長,加上見聞者有限,也不是透過文字或電磁訊號留存,綜上所述,法官認為並未達到《公然侮辱罪》之犯行,因此撤銷原判決,判朱男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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